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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
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
定日期交付商品房, 逾期在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
息, 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 商品房之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
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___ 1、合同继续
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
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
方还应每日按商品 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
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
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 应每日按作文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
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 利
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
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
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
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 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 每平方米
价格保持不变, 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 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
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
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
的承诺(见附件三), 未达 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 甲方应按照 《长沙县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 的规
定履行保修责任。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下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供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燃气(气源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 。 5、暖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
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 超过上述
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 %向
乙方支付 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 确需变
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__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
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
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 方已付款、支付
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
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
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 30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