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养分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养分配方食品的经营。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应当真实、精确、完整,不得作虚假传播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的标签或者标识相同;
(二)保健食品与平凡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页面展示,在显著位置标示保健食品特别标记,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信息相同;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具有益智、增加反抗力或者免疫力、爱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食品,应当在食品信息发布时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转基因食品应当遵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十五条 从事网络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遵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帐,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置)者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别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纳保证食品平安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托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实力的企业配送。
第十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其次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其次十一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觉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应当马上停顿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顿经营和通知状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缘由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其次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踊跃协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和抽检,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案件查办等方面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
其次节 网络订餐效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