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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工程投资管理办法3篇
镇村工程投资管理办法第1篇为加 4 /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基建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由基建处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
项目的功能定位、使用单位应在立项时予以明确,方案深化阶段要进一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基建处在征求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
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送审报批前应按学校规定送校内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基建处应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进一步进行优化调整,并办理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相关指标不得突破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应经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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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遵循 合法、公正、科学、严谨 的原则。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含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用款和工程尾款等)应符合学校资金使用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和审计、财务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基建处应组织对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重复、缺项、漏项等现象,专业工程、设备材料等暂估价应有明确依据和规则。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中标价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固定单价招标的项目,定标后投标单价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基建处应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及时调整施工图预算。基建处应根据规定组织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
经学校审核并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认可的施工图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基建处应比对招标清单内容与开工后施工图纸的差异,组织设计、监理和投资控制等参建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讨论,形成施工图纸交底资料、新增单价报批资料和增减项目造价汇总,与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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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基建处应与施工总承包方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分包单位与价格。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不得对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量随意变更。当必须变更设计或变更工程量时,应遵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处应针对工程变更和其他风险因素(如工料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动态投资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复旦大学相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四章 竣工决算阶段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特殊情况下,工程可以分阶段、分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应满足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或送审项目的相关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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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