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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
篇2:梅州市市(含留用)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周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售出商品住宅时,可与购房人约定收回所售房屋账户内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现有商品住宅项目。本细则实施前已建好的商品住宅项目,商品住宅已出售且业主已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已缴交的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的各类费用)的,代收代管单位应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列出已收和应收未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明细表,按要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将代收代管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达到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业主应当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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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实施前已建好的商品住宅项目,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决定后进行补建。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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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十二条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或预售房屋前,将该商品住宅项目的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等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或预售房屋时,应统一使用含有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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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可受业主委托办理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手续。
(四)专户管理银行在业主(含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向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下称《登记簿》)和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便缴存人办理入住和产权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时,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列入工作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告知其足额交存。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作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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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拟订续交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拟订续交方案。续交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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