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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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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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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66
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柳政发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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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交存、使用、结算等手续。
第十一条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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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买人约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事项,由购买人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以专门条款约定有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合同约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办理完毕,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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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或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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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分户帐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首期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续交(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三章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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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