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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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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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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2)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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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经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业主,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之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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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及时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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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收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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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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