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
考前辅导
前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 关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员工招收、录用、企业内人力资源的配置、工资的支付或升降、员工奖惩等项事务,以及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属于劳动法律行为。因此,了解、熟悉和把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是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学习目的
劳动关系(亦即劳动法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区别于其他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而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的核心原因。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准确识别、认定和建立劳动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前提。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广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双互之间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狭义、专指):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调整范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内容只能是权利、义务;
(2)主体双方是双务关系;
(3)具国家强制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2. 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通过提供劳动能力而获取报酬的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是占有和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经济、机关事业和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
2. 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人身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为劳动力的付出和使用关系,注重劳动力的交换而非劳动成果的交换;
二是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能由他人代替。
2. 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体现在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平等关系;隶属性体现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溶入一个组织中劳动,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指挥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依法制订的规章和制度,并且不能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主体不同:一方是用人单位, ■主体没有限制;
一方是劳动者;
■目的不同:以购买劳动力, ■以劳动成果为目
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 的;
■关系不同:有隶属关系; ■没有隶属关系;
■合同形式不同:要式合同; ■无限制;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法》。■《合同法》。
(三)劳动关系构成要素
1. 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内容:权利和义务。
3. 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权利义务的具体形式,如劳动、休息、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