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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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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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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样。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情愿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赐予答辩人肯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当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允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篇二: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无据可依。
  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告出具了《欠条》。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明显只具有向被告恳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恳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明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担当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