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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承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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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果冻 2022/2/2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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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承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承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如何在诉讼时效内追讨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方敦促建设方支付建设工程间即开始计算。2008年11月3日、2022年4月22日安利达公司分别通过开封市邮政局寄出?敦促还款通知函?及?工程款项确认支付函?,同时开封市邮政局向其出具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该详情单反面邮政部门明确注明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其中第8条明确载明了“本单第三联是交寄邮件的凭证,凭此联或收据可在交寄邮件之日起一年内在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受理〞。也就是说存在邮件投递不到或投递错误而到达不了收件人的可能。其未到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索取回执,也未向法院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师大附中已收到或已到达该两封邮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上述两封邮件师大附中收到或到达师大附中安利达公司未举证证明,也未在对应一年内到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属举证不能,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2年10月26日安利达公司寄出的“情况说明〞中也未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项,自
2006年11月21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2010年10月26日长达4年之久未主张权利,也未举出期间有效的诉讼时效中断事项。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安利达公司丧失胜诉权,依法应驳回安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安利达公司对师大附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安利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安利达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该公司向师大附中寄送的具有催还欠款内容的函件及相应的邮政特快邮件详情单〔寄件人联〕已能够证明安利达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屡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师大附中催要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至于师大附中否认受到其中2022年至2022年间的邮件,法院认为基于对邮政企业效劳正常化的合理信赖,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了师大附中,现师大附中没有证据推翻这一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邮件内容不具有催收欠款的内容,故法院对安利达公司相关主张予以采纳。本案中安利达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应自2006年11月21日师大附中复函安利达公司明确表示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维修金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因安利达公司数次向师大附中以邮寄催收文书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屡次中断。故安利达公司要求判令师大附中支付欠款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次,师大附中与安利达公司于2002年4月29日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经屡次协商作出确认,且所欠款项中包括
“优良款〞。师大附中应根据该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奖金的义务。现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安利达公司请求师大附中支付所欠款项于法有据。根据该协议,师大附中应支付给安利达公司工程款共计320000元,安利达公司自认已收到130000元,安利达公司现主张的工程款及奖金数额不超上述协议约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