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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十条 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询问;
(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
(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限制机构依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心理询问机构为社会公众供应下列心理询问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样的询问与干预;
(三)认知、心情或者行为问题的询问与干预;
(四)社会适应不良的询问与干预;
(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心理询问服务。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科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特地从事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展心理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社区预防和康复服务。精神疾病预防限制机构与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供应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供应生活自理实力和社会适应实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为生活自理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供应护理和照料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询问师、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执业规范,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气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学问的人员,为社区居民供应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的识别和转诊,协作进行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和随访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学问宣扬教化等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供应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教化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化纳入学校整体教化工作,开展学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评估和干预。
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心理健康教化老师、辅导人员,设立校内心理健康教化与询问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化和询问服务,为精神障碍学生接受教化创建条件。学前教化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心理健康教化。
激励具有专业资质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学生心理健康教化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建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易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特别岗位工作的职工,组织社会力气和专业心理询问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化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设立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监测、教化、培训、技术探讨和评估等工作,并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化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