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转)
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以外,公约还包含很多革新性的特征,比如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和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的货物运输体制中的漏洞,同时还扩大了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
 
瀛泰视点就《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作一简单概述。该公约制定的重要背景之一就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服务的兴起和开展。这种服务不仅涉及海运,而且还涉及铁路、公路甚至航空运输,是多种运输方式协调配合的整体。
 
现行的海运公约,包括《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限于公约的定位及其出台的年代,都不涵盖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对集装箱运输的调整很不到位。就非海运公约而言,鉴于集装箱运输往往采用多式联运的模式,现行的公路、铁路、航空方面的国际公约也从某些方面对集装箱运输进行了调整,但其适用范围和赔偿制度各异,互相存在着交叉、冲突,不利于集装箱运输法律适用的稳定,不免给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带来了障碍。因此,出台一部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的公约来调整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以促进其发展势在必行,这是制定《鹿特丹规则》的主要目标之一。
 
《鹿特丹规则》在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上,既有专门针对集装箱运输的规定而产生的影响,又有一般性规定如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免责、责任限制的规定,以及运输单证的规定等而产生的影响。对集装箱运输多方面的的影响中,对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影响只是其中突出的表现。基于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方式在集装箱运输中越来越普遍的现实情况,《鹿特丹规则》对该种运输方式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微观影响可归纳为:
 
1、对承运人的风险与成本、市场地位、经营方式和风险防控产生影响,包括:(1)增强运输活动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降低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降低承运人的运输成本;(2)制约承运人的谈判地位;(3)促使小型集装箱运输企业转型;(4)促使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积极采取保护性措施防范风险。
 
2、对集装箱运输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包括:(1)履约方法律地位明确,成本构成相应的发生改变;(2)货方在索赔时的举证责任减轻;(3)更多的“仓至仓”保险合同将出现在海运保险市场,条款也将进一步细化。
 
3、对集装箱运输业务活动方面的影响包括:(1)与现在同等市场条件下的情况相比,集装箱运输的运价会有所变化;(2)更多的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包括传统优势在内陆运输的此类公司进入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市场担当承运人,提单使用值得注意;(3)影响当事人对运输路线的选择;(4)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受影响转而规定与《运输法公约》相关内容一致的条款;(5)积载检验会大为盛行。
 
 
 
《鹿特丹规则》对集装箱运输的宏观影响可归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