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农林开发公有限公司章程综述.doc

格式:doc   大小:46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林开发公有限公司章程综述.doc

上传人:1485173816 2022/3/1 文件大小:4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林开发公有限公司章程综述.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2 页
****农林开发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联系方式;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承诺承受公司管理其股权处置权的方式。非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各股东不得自行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九条 股东假设没有与其相关的债务时,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赠与他人,且亦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展。
第 6 页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或者由其转让该股权,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部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聘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五)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 7 页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含公司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表决方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对外投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
除本条第四款外,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可以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无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下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或其委派代表召集和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对有关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8 页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履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制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十)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