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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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省XX景观工程,住所地:XX省XX市XX鸿富大夏15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上诉人:郝XX,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XX省金乡县。
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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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省XX景观工程,住所地:XX省XX市XX鸿富大夏15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上诉人:郝XX,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XX省金乡县。
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XX供水站,住所地XX省金乡县XX。
负责人:郝XX, 经理
原审被告:XXXX实业,住所地XX省XX大厦。
上诉人XX省XX景观工程因与被上诉人郝XX、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XX供水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XX上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93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郝XX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XX供水站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上诉人郝XX亦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参与本案的诉讼。
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XX供水站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XX省XX景观工程及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XX供水站偿付拖欠的工程款35万元。在一审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当庭查实,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XX供水站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驳回原审原告XX省金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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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供水站的诉讼请求。第一次庭审后,被上诉人郝XX以原告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对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不同意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施工资料。
二、支付另一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应判决上诉人偿付全部工程款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给水工程施工合同》"四、付款和结算方式:甲方按照施工进度分期给付工程款。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后一周内,由甲方支付工程款的50%;验收合格并正常通水后半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清剩余款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执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并正常通水后半个月内支付清剩余款项,涉案工程现仍未经验收,支付另一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付全部工程款是错误的,没有依据。
另外,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至今未发生质量问题,对涉案工程视为验收合格,没有依据。
根据《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