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鸡编[2002]28号关于印发《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编委,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年4月16日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改善人员结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核编减员工作程序,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特制定《鸡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核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一、实行核编减员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区、乡(镇)国家机关(含群团、社团机关,下同)和各类事业单位。二、核编减员管理的原则(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二)坚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及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原则。(三)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不允许超编进人。已超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四)坚持人员配备与单位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原则。职能弱化、任务减少的部门人员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职能任务增加的部门,人员可适当调剂补充。2(五)坚持控制编制总量、合理调剂人员余缺的原则。财政列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都要先从同级次、同开支渠道单位编内现有人员中进行调剂选调,然后再从其它非财政开支渠道单位选调或考录。(六)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人员核编落户。(七)坚持顺向调转的原则,从严控制逆向调转,确保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良性循环。三、核编减员管理的内容《管理办法》是在原有《人员结构管理办法》等办法的基础上,将上级有关编制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与现行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书》、《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在编人员卡片》、《机构编制管理证》等具体审批管理手段,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调出的编制审核和编内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规范和理顺,做到人员调入有审核,人员调出有核减,在编管理有依据,控制膨胀有手段,使人员编制管理更趋合理,以适应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动态管理的需要。核编减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编制使用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编制使用通知单》是市编委办向增人单位下达空编使用数额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编制使用通知单》分为两种,即《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单》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空余编制需要增加人员的,要向市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编委办下达《机关部门编制使用通知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在《通知单》批准的限额内,增人单位方可办理具体核编手续和干部(工人)调转手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简称《编制审批表》,下同)是增人单位向编办呈报的所增人员情况和单位编制结构比例、经费等情况的审批件,(由单位填写每人一份),《编制审批表》分为两种,即《国家机关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编制审批表》是单位编内增人的主要依据,也是职工个人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主要凭据。《编制审批表》须与《编制使用通知单》配合3使用,即《编制审批表》只能在《编制使用通知单》限定的编制使用范围内使用,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使用限额(如《编制使用通知单》允许使用3名编制,增人单位就只能填报3名职工的《编制审批表》)。(二)《在编人员卡片簿》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变动审批表(增员)》和干部(或工人)调转介绍信、派遣证等有效批件;由增人单位将调入人员分别填写在《在编人员卡片登记簿》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之内,经编办审验后予以登记管理。《在编人员卡片登记簿》和《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备案、干部调配、工人调动、录用公务员、确定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基金、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离退休以及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的主要凭证。凡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使用《在编人员卡片登记薄》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分类逐人建立《在编人员卡片》,并在《登记簿》和《管理证》认真填写本单位经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结构标准(即各类人员在编制总数内的规定数量限额)和在编实配各类人员数额,作为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管理人员结构、调剂编制余缺、调配各类人员的依据和基础。(三)核编减员工作的运行方式。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