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试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
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 号)和《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
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 号)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
作。专家委员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
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X 名,下设秘书处。
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
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
家委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
— 1 —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自治区生态环
境厅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
撑。
(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对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上提出的针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异议申请
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三)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不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
(四)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的
征集、遴选、管理等工作。
(五)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
作。
专家委员会每年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
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专家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