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十八、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已经11月2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职工应按照本细则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还要签订相应的专项协议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附件包括:
1.《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
2.《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3.《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
4.《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5.《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暂行办法》;
6.《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
7.《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8.《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
;
;
;
;
;
;
;
。
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包括:
;
;
;
;
(半脱产)学习协议书;
、转业培训协议书;
;
;
、出国协议书;
。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凡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对由集团以外单位新招、接收的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均应从工作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凡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即视为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第九条各类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与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副书记、三总师、副三总师、经理助理、各部部长副部长、室主任副主任、下属单位的副职以上领导签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部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与行政口各类业务专业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与企业内操作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前患有精神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的,及出国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职工,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书》后,上岗人员应签订《岗位协议书》,明确其部门、岗位、工种,工资形式和工时制度,约定工作数量、质量、任职时间等内容。对于其他不在岗位的人员,应签订相应的专项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书》及其他协议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工会代表职工可通过协商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不受法定代表人任期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之内。复转退伍军人、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不再规定试用期。新招、接收者试用期(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死亡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要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