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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律师意见每个细节都要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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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律师意见每个细节都要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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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听取律师意见每个细节都要规范
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是落实刑事诉讼法题中之义。听取意见既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防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又能够保障律师充分参与,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不依法听取律听取律师意见每个细节都要规范
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是落实刑事诉讼法题中之义。听取意见既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防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又能够保障律师充分参与,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等现象,急需重点整治。对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如何规范,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听取意见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以下几个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一是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检察机关还需接受辩护律师收集的特定证据的告知、对被害人等特殊控方证人的取证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申请等。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
  听取意见的主体。听取意见是由具体办案人员听取,还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听取后转交承办部门或办案人员?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由办案人员直接接待律师。这样做的好处是,办案人员更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普遍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辩护律师的相关信息并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接收侦查机关(部门)送达的执行回执和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登记后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也就是说,案件管理部门将被建成窗口部门,在一楼办案区直接对外接待。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待律师并听取意见(或接收其书面意见)更加便捷、规范、易于实行,方便律师见到工作人员。因为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窗口部门,工作人员一直在检察院值班,而办案人员则可能因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诉、调查取证等不在院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听取,并在将来制定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规定。
  听取意见的预约。目前律师到检察机关提出意见,通常是与办案人电话预约。这对律师很不方便,尤其是外地律师。从长远来看,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电脑和手机如此普及的今天,最理想的预约方式是网络预约。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官方网站,一方面公开案件的进展、所处的阶段,另一方面可以在网站上预约时间。检察机关提供的可选时间段可以以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为单位。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来到检察机关后,由于某一时段排队的人太多而等待太久甚至白跑一趟,乃至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不满。
  听取意见的场所。目前听取律师意见的场所不统一,通常是在办案人员的办公室听取。这种做法效果不佳,因为办公室多人办公,接待律师将影响其他检察人员办公,其他人的电话、对话又反过来会干扰律师的陈述。因此,结合前述关于案件管理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建议,笔者认为在一楼办案区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可以与控申部门的接待室统一协调使用),既为律师提供方便、舒适、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