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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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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0%,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监督实施。
(二)组织蔬菜种植农户开展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25%,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组织有关乡(镇)、村(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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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10%,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承担。
(四)省级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和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及以奖促治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
(一)以奖代补资金由省农牧厅根据有关县(市、区)农膜覆盖面积、农膜使用量、回收利用目标、工作基础及蔬菜流通环节尾菜产生量、处理利用目标、蔬菜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工作基础等因素,按照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二)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由省农牧厅根据有关县(市、区)蔬菜种植面积、蔬菜生产环节尾菜产生量、处理利用目标及工作基础等因素,按照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三)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资金,由省农牧厅在市(州)农业环保机构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县(市、区)区域代表性、工作基础、工作积极性等因素,遴选确定年度建设县(市、区),并根据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发推广资金,由省农牧厅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项目申报的方式,遴选确定项目及承担单位,并根据研发推广任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五)以奖促治资金,由省农牧厅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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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省级专项预算批复后60日内,省财政厅按照省农牧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二)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后60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先将70%奖补资金拨付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环保机构须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完成任务的且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剩余30%奖补资金。经考核未完成任务的,暂停拨付奖补资金,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整改后仍未完成任务的,收回奖补资金。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以奖代补资金最迟不晚于11月底前拨付到位,尾菜处理利用以奖代补资金最迟不晚于10
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尾菜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资金及田间尾菜处理利用专项补助资金,须在30日内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相关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后,县(市、区)农业环保机构应将资金与废旧农膜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