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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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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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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第十九条 新建低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低层住宅主采光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
〔二〕 低层住宅与多层、中高层住宅主采光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三〕 低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主采光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 低层住宅山墙与相邻住宅主要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3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山墙面与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与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3米、或山墙面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的,应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五〕 低层住宅山墙与相邻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低层住宅与其他住宅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间距按本条〔一〕、〔二〕、〔三〕款执行;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大于60°小于90°时,间距按本条〔四〕款执行。
第二十条 多层、中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 两栋住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 住宅相互垂直布置时,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3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山墙面对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3米、或山墙面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的,应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住宅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时,最窄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最小间距。
°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小于或等于90°时,最窄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小间距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新建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24米;新区:当住宅高度为50米以下时,,且不得小于30米;当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小于100米时,,且不得小于36米。
〔二〕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住宅与多层、中高层住宅住宅纵墙〔居室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与低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13米。 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住宅纵墙与各类住宅纵墙的最小间距在本款上述规定根底上增加6米。
〔三〕高层建筑的山墙进深小于13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时,与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20米;山墙进深大于或等于13米、或山墙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高层住宅山墙面之间,当山墙面无窗时,间距不得小于15米,高层住宅山墙与中高层及以下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住宅之间、高层住宅与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
°时,最窄处间距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时,最窄处间距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各类建筑与住宅之间的间距按国家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得低于本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标准无日照要求且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之间,其最小间距:旧城区为24米,新区为30米;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之间,其最小间距在相应消防间距的根底上加2米。
第二十四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宜作退台处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的宽深比不小于1:,;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的宽深比不小于1:2,,不得对向开窗。
第二十六条 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并不得低于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除低层居住建筑外,建筑平面布置不宜采用四合院、类似四合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