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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内容

1988 年 7 月 15 日,来自西方十由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关于银行资本充
足率要求的协议,这是各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稳定共同作出的努力。这一多边协议是一个
里程碑,对跨国银行积起来,将来补发。一种都具有某些特性,从而影响着其作为资本的质量。巴塞尔委员会同意,由于这些金融工
具与股本极为相似,特别是它们能够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银行的经营,因此
可以被列为附属资本。除累积固定分红的永久性优先股外,符合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也可以
包括在附属资本内:(1)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2)它们不可能由持有者主
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3)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必须
用于分担损失(这不同于常规的次级债务);(4)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而且
不能永久性的削减或取消(不同于普通股的股息和红利),但当银行的盈利不够支付时,应
该推迟支付利息(类似于累积优先股)。★、长期次级债务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由于长
期次级债务具有固定期限,它作为资本的构成部分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有必要限制这种债务
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数额。巴塞尔委员会决定最初期限在 5 年以上的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属
资本中,但其比重最多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并有适当的分期摊还安排。
资本扣除部分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在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时,下列内容应该从资
本基础中扣除。扣除的内容包括:(1)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2)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
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而这项投资在本国制度下并未列入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的做法
是将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与总行合并,以计算整个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如果不是这样,
为了避免同一资本在一个集团的不同机构中被重复计算,就应该将这部分投资从资本中扣除。
至于对资本已经从母公司资本中扣除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计算资本比率时不应该将投资列
入总资产内。
委员会慎重考虑了要求将银行所持有的、由其他银行和存款机构所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
扣除的可能性。巴塞尔委员会同意:(1)各国监管机构有权自由实施扣除政策或扣除全部所
持有的其他银行资本或扣除超出有关控股银行资本的重要限额或发行银行资本的重要限额
的股份持有额,或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处理。(2)如果不将部分扣除,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资
本工具适用 100%的风险权术。(3)在实施扣除政策时,成员国认为应当阻止那种为了认为扩
大银行资本而相互交叉持股的做法。(4)委员会并不排除今后采取控制措施的可能。
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重 在《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按照银
行资本同银行总资产的比率计算的,没有考虑各种资产的风险差异。但事实上影响银行资本
充足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它所持有资产的风险程度。如果一家银行持有的是无风险的政府债
券,那么他所需要的资本充足率就应该不主要持有企业长期贷款的银行低。《巴塞尔协议》
体现了这个思想,它把所有商业银行持有的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排序并赋予权重,
从而计算银行表内的加权风险资产。其确定的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