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托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遵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全部;
第17条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确定(可约定):
(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置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20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阻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确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接着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紧要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丢失偿债实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