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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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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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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展。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展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照实记录检查中发觉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保觳槿嗽庇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方槐徊槎韵笾鹄负硕裕っ魑尬蠛笄┟⒏钦隆J糇⑾觳榈模斫崾笥杉觳槿嗽备涸鹗战山鹚肮こ炭ê徒鹚癐C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录入CTAIS“注销登记表”中稽查、税政栏次相关内容。属纳税评估移交案件,将案件结果反应评估工作环节。第十九条 除增值税发票协查案件外,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除了要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需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看法。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全面精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根本状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状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其次十条 检查工作完毕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干脆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确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其次十一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觉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第三节 检查审理其次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其次十三条 审理完毕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看法,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确定书》、《税务行政惩罚确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依法应予以行政惩罚的,制作《税务行政惩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确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展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看法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四节 检查执行其次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确定书》、《惩罚确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惩罚确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视执行。其次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惩罚时,要严格遵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权限执行。其次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遵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遵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纳强制执行措施。其次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