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前款其次、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确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非业主运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需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或按规定程序审查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实惠政策。
第十三条 销售(预售)物业前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担当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
第十四条 在销售(预售)物业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购买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将其作为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帮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有关修理基金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当事人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应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同全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一个独立或者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只能聘用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经营业务托付给专营公司,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整体管理服务托付他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怜悯况、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为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共用设施修理保养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供应的公共性服务、为各类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包括代缴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需特约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协商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其次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定期公开帐目,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质询。
其次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非业主运用人约定由非业主运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