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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供应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运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足够、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选购 ;
(5)统一的广告宣扬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供应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供应不少于次或次/年的统一培训。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刚好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改变、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特许人应当根据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被特许人应当根据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运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运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受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刚好告知特许人。
在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驾驭的特许人的商业隐私;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该商业隐私。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运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特许人应当根据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被特许人应当根据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扬,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扬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学问产权、经营理念、商业隐私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双方协商一样,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协议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