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居处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居处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刚好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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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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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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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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