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业经 2006 年 8 月 25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业经 2006 年 8 月 25 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10 月 16 日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6 年 8 月 25 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根据所管辖教育事业的实际,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编制,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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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督学的条件和任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督学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二) 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 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