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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杭交监发〔2018〕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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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杭交监发〔2018〕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交通工程建设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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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第六条 杭州市和各区、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转岗)作业。
施工单位使用实****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实****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实****人员和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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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周期内分年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报监理审批后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鼓励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及建立专门的安全体验培训中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在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及时间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