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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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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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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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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当注明物业效劳用房室号。
    物业效劳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局部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局部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平安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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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效劳企业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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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局部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