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财政部托付各地通过政府选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根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原那么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遵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别状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支配伙食的,不实行包干方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照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款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供应交通工具的,应照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与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与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遵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支配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支配食宿或虽统一支配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遵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支配食宿、只负担局部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局部。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工作熬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遵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熬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熬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救济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来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遵照前述规定执行;救济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省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救济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确因工作须要必需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