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范灌区东扩工程二级总干渠
1#隧洞工程施工一标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法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西范灌动、堆料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如:气割产生的高温颗粒。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氮、氧气泄漏。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如:水泥粉尘。
(12)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其他信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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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标准、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第二类化学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如:火工品、瓦斯。
(2)自燃性物质;如:煤。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如沥青熔化过程中产生毒气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如:充电液中的硫酸。
(5)其他化学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第三类生物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第四类心理、生理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第五类行为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失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第六类其他行为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分类
(1)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砸伤和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引发的物体打击;
(1)车辆伤害,是指本施工场地内机动车辆引起的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跑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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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3)起重伤害,是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
(4)触电,指电流流经人身,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5)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
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6)火灾;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
(7)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和坠落,也包括由地面坠入坑、洞、沟等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8)坍塌:是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基坑发生的塌陷、滑坡事故。如建筑物倒塌、
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
(9)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到达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0)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1)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汽瓶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