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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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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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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标题】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题注】《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责保管、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新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移交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停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标示,采取安全措施;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的,应当在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安全技术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收到安全技术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估,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整改、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使用电梯超载运送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前,应当向使用单位报告。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合同。
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由制造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减少维护保养项目、降低维护保养要求、伪造维护保养记录。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禁止将废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省外企业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现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
(四)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4年;
(五)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发现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年度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