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15楼,200120电话:862168866600传真:862168865466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目录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二、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授权和批准...........................4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实质条件.............................5四、关于本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6五、关于本期融资券发行的信用评级...................................7六、关于本期融资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8七、结论意见.......................................................8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册”或“本所”)接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下称“《短融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短融通知》”)、《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短融发行披露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就发行人本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且仅就本期融资券发行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本1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八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期融资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依赖于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现行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成立日期:住所:1999年8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杨德红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人民币762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2关于国泰君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