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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执行及债务转移
浅谈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执行及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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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执行及债务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确立了第三人代为执行制度与债务转移制度,司法实践中对怎(2)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由第三人执行 ;(3)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执行 ;(4) 第三人单方表示执行。从社会经济交往中第三人代为执行实践及其法
律特点理论剖析,对于第六十四条中“当事人”应从广义理解。
对于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移形式,建议比较统一,一般建议认为存在以
下两种情况: (1)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完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2) 债权
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完成协议。
三、第三人代为执行与债务转移区别及联系
从债务转移的合同与第三人执行的合同的法律特点剖析,二者有显然的区
别。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完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不论是债权人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完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许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完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抗衡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恳求执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可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执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执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担当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恳求第三人执行义务和担当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或担当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执行时,当第三人不执行或执行债务不切合约准时,对第三人的执行不适合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担当债不执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恳求执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担当第三人不执行的违约责任。
从二者以上法律特点看债务的代为执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显然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是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当第六十五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时,与第八十四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划分。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然同意,即约
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二是第八十四条规定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许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
为执行的情形。三是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执行仍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执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担当、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就更难以把握。
四、对当事人几种约定情形的剖析与认定
1、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明确详细剖析。如果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