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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便于各班使用,每10人配备1个大便器和1个盥洗龙 头,每15人配备1个小便器。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园区和建筑内配备 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学前教育机构 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 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配备具有医 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具 有法人资格,遵纪守法;个人举办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 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设立董事 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在 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 规则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学前教育 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人员配备】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聘用具备从业 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
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 应不低于1:9,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0。
幼儿园园长及幼儿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 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任职资格证。 幼儿中心宜设教学管理(研究)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学 前教育专业或教育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 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 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幼儿中心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 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范》配备,每招收150名幼儿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幼儿中 心应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安保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幼儿中心至少设1名专职 保安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配 备。
第十四条【办园经费】学前教育机构应有合法、稳定的经 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 构应有一定额度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开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审批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 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 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符合《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 机构,方可向教育部门报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要严格执行
“先证后照”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 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证照齐全后方可 办学招生,证照不全的按无证办学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 行其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有关民 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内容以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微小型幼儿园)设置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或要求
1
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 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 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两个以 上独立出入口,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 间;
办学场地产权清晰,无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合格,具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 m2,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 m2o
3
规模和 班额
班级数:6-12个班为宜;
班额:大班W35人,中班W30人,小班W25人,混 合年龄编班W30人。
4
幼儿活动 用房
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三层;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及卫生间;
班级活动室(不含功能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 m2, 与寝室合用面积不低于70 m2 (生均不低于综合活 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