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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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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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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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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件:
  (一)可行性探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供应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资产评估,供应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须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当,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居处;
  (三)可行性探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供应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资产评估,供应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运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须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当,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需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居处;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须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那么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探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须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