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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2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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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2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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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22.2.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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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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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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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依照法定事由续延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不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接纳、学校不得安排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实习等名义从事全日制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接纳16周岁以下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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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习的,视为使用童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应当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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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三十三摄氏度以下的(不含三十三摄氏度),在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的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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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
提前通知期不得与竞业限制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