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 1 页 共
诉讼\非诉讼代表人推举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托付人现推举以下人员为本人与“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为责任方〕投资纠纷全部事项的代表人:
代表人:****
期限自推举之日起至本次纠纷最终终结时止,详细权限为:
1、聘请律师,出庭、举证、陈述和辩论、调解、庭外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诉;参与各种会议,与各相关部门交涉等。
2、托付人代表全部或之一在与责任方、责任方股东、关联方就托付人投资所涉及到的事项上具有处理权。在对授权范围内的签名及代理行为,托付人均予以成认。
3、托付人对由托付人代表与受托人签订的《托付代理合同》、《授权托付书》、《风险告知书》、《接案笔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认可该两名代表人在本授权前签订《托付代理合同》及今后办案过程中签订的其他各类补充协议。
托付人签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4、托付人应当保证其在本推举书及给律师的授权托付书等上面列明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上面列明的联系方式能够有效送达各类文书或信息,如按授权托付书上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进展送达各类文书或信息,即便退回、拒收等都视为送达给了托付人。因身份资料等材料的虚假造成的损失均由托付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