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
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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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
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
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
1995 年 3 月 6 日公安部令第 2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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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
租借房子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
1995 年 3 月 6 日公安部令第 24 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租借房子的治安管理, 做好安全防范, 保护租借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借房子,是指旅店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
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借房子推行治安管理, 成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捍卫委员会, 应该辅助公安机关做好租借房子的安全防范、 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子,其建筑、消防设施、进出口和通道等,必须切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子,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子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子所有权证或许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子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子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经审核切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 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署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子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子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署租借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该率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纪、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许主要经济根源、服务地方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法活动或许有违法犯法嫌疑的, 应该实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子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实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子停止租借的,应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子出租单位或许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子的, 代理人必须恪守相关规定,担当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子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拥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借房子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子转租或许转借他人的, 应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子, 发现承租房子有不安全隐患,应该实时见告出租人予以除去
(五)承租的房子不准用于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许单位承租房子的,应该成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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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犯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许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分: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