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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案件聚焦:阻止条件成就的合同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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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案件聚焦:阻止条件成就的合同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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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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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案件聚焦:阻止条件成就的合同生效
案例
原告:*船务公司
被告:*船公司(被告一)
被告:*船公司中国公司(被告二)
    2010年5月6日,被告二通,且双方约定以此事实的发生决定补充协议的生效。所以,这一约定构成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从补充协议的约定来看,“承运人将向FMC为托运人提交上述提及的修改协议”,显然提交协议是被告一的义务,被告一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促使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本案中,被告一并无证据表明其是否已提交了补充协议,没有直接证据表明生效条件是否成就。结合本案整体案情分析,如果被告一已提交了协议,则生效条件成就,补充协议自然生效。而如果被告一未履行提交义务,生效条件必然不成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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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被告一如果怠于履行提交协议的约定义务,可视为其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而且根据案件事实,经被告二的业务员核实,被告一与被告二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退还给原告多收取的运费。由此可知,补充协议约定的运价是低于原合同的,在这点上补充协议是有利于原告的。则,被告一怠于提交协议,也可视作为多收取运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不管被告一是否提交了协议,生效条件都成就,法院据此认定补充协议生效。
但应当注意区别的是,中国的《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生效条件的场合,而不适用于法定生效要件的场合。如果是法定生效要件,负有办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或因一方当事人阻扰、不予配合而未办理的,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生效。对合同未生效的后果,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合同义务,相关的责任形式和*围都有所不同。
遵守诚信原则与维护交易秩序
除了适用中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外,本案也值得从另一角度探讨补充协议的生效情况。根据本案事实,在2010年6月4日原告发给被告二的中,已经引用了补充协议的条款,要求被告二就多收运费进行核查,而此后被告二也回复确认了10票货物的运费差,原告之前支付了不应被收取的运费12211美元。可见被告一实际已适用了补充协议约定的运价标准核查运费。
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一而言,如其以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为由主*合同尚未生效,则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对交易对方不甚公平;对法院而言,双方均已按照合同内容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如在此情况下仍认定合同未生效,对双方没有拘束力,则也不利于维护已有的交易秩序,不能实现良好的市场导向和社会效果。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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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案的处理正确适用了合同法关于“附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可认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已按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