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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txt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4/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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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1124(颁布时间)
20010201(实施时间)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游憩、休闲功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公园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增加一些不收费的公园。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公园的建设,进行经营和管理。鼓励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居住区五公顷以上必须规划百分之四以上的面积集中实施公园建设。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规划两个以上面积各不少于十公顷的公园。
第八条全市的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
、县(自治县、市)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的公园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公园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园内的植物生长。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的选址定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和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踏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区、县(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