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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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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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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视,提高资金运行
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
行方法?及有关法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方案,并根
据批复的分月用款方案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
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 12 月 1O 日。各项财政性资金
用款方案的申请,一般截止 12 月 l5 日,县财政局 12 月 25 日停
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存临时根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承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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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方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平安的原那么,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
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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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账户内进展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展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存的根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
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
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展明细核
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
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
收入和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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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
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情况和经济活
动。
第三十二条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立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存的根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四条 县人行、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