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柳州鹿寨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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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鹿寨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6月17日,经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表大会),加强中心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心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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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中心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中心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中心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主任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竞聘或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中心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主任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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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条 中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中心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心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中心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中心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中心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中心根据奖惩规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中心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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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中心录取、或转入中心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中心的学籍。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中心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中心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中心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中心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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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心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中心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四条 中心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心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