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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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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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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8
12
4
裂缝: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  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
1.       1.       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       2.       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
-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为1/5)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   限
不   限
注:-1
-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
(连接部位为1/12)
 
1/3
 
 
1/6
 
不   限
 
 
1/6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  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
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1注2。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一般项目
  木桁架、木梁(含檀条)。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长度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