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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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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遵公办〔2007) 78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
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公安局、分局,局机关各部门:
为确保全市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刑事案 件受理、立案工作,遵义市公安局在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但只要他们不是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和报案的事实有出入,甚至 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区别开来。
(三) 对于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住址的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报 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四)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民警 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章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第五条立案审查:
(一)审查内容。公安机关对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就报案事实 是否存在、报案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线索 来源和内容是否可靠、真实,受理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二) 审查方法。针对案件的不同来源,立案审查可以通过现 场勘查、初步调查访问、情报线索分析评估以及继续盘问等方法进 行。
(三) 审查时限。在接受刑事案件后,应立即进行立案审查。 一般情况立案审查时间为1—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日;7日内 不能完成立案审查需要延长立案审查时间的,要书面报分管局领导 同意。
(四) 审查结果的处理。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不够立案标准,或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并 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有控告人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 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 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 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 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通知立 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 检察院。对于不够立案标准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做其 他处理。
第六条 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立 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 有犯罪事实,亦称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 会的行为已经存在,具体表现为:
1、 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实施、未遂、 中止和即遂;
2、 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即行为已触犯刑律;
3、 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此时的证据并不 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嫌疑人,更不要求 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 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即该犯罪事实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亦称法律条件。具体表现为:
1、 所追究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
2、 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就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 实不具有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 属于自己管辖。
第七条立案程序:
(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 批示“立案侦查”的,受案单位直接到案件审核部门开具《立案决 定书》,进入侦查环节。
(二)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在24小时内制作
《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案件审 核部门开具《立案决定书》,进入侦查环节。
第四章立案监督及考核奖惩
第八条立案监督:
(-)办案单位和民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开展如实立案 统计工作,认真制作《接处警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接受 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等文书,如 实填报各类数据报表。
(二) 公安局案件审核部门是刑事案件如实立案工作的直接责 任单位,负有做好如实立案工作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责 任,其负责人对公安局如实立案工作的开展、受理和立案等各个环 节负有审核把关、督促检查和总结改进等责任。
(三) 各单位的一把手和分管情报信息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刑 事案件如实立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对本单位如实立 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监督、审核把关、整改、数据上报负有全 面责任。
(四) 民警是刑事案件个案立案前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 受理、承办案件的接报登记、移交、数据上报及其他运作环节负有 直接责任。
第九条考核和奖惩:
(-)市局将如实立案工作纳入县级公安机关绩效目标考评。 每年从110接警记录、值班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群 众来信来访记录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