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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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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 务过程中劳动合同纠纷的争议集点之一。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 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虽有较为详细的条文规定,但是也存在着理论支撑不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提及的定义, 而是劳动法学者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在学术研充过程 中归纳分析出来⑵。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念的具体认识,学者一般是从其本身外在过 程角度进行论述。这些定义多是从整体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整 体外在过程状态作出了概括性的描述,即认为用人单位本身拥有了一个解雇权, 在具备了相关的解除事实时,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解除了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合同,将着眼点落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上。
劳动合同也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法理也应该扎 根于《合同法》[3]o但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规定割裂了合同的本质内涵, 所以借鉴《合同法》上对合同单方解除概念的界定,从而更好地认识其含义是一 种可行的分析思路,特别是在深刻理解合同解除中的相关概念、特征和性质后, 可以更好的理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中类似的法律概念、特征和性质 等。《合同法》使得双方的合同关系溯及既往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也应具备合同解除一般性质、特征等内容,即用人单位通过 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过程达到消灭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目的⑷。用人单位经过 一定法定程序后,可以合法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见,双方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是立法认可的一种方式[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劳动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又重新达成了一个协议,而该协议的 内容是消灭原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⑺。根据意思自治原 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就应该承认其解除合同的效力。 该种解除合同的方式适用比较简单,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节,实践中一般 不会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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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除就要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尽到自身的法律义务,走正常的解 除合同流程。适当的履行合同,并严格的遵守合同中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充分保 障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冏。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和实现劳 动力的优化配置,充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进行了一定的 价值判断,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自由权,劳动者只需要 尽到自身的通知义务,无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违约金。但是,笔 者认为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也集中体现了劳动 合同的法律特殊性,劳动者如果随意的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 任。这也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点⑼。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的实践中,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 内部的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管理方面,均需要遵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制 定严格的劳动纪律、强化对劳动力资源的制度化管理,并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 利用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条件,安排好劳动者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在指挥 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时,应当遵循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明。不得以法律所 禁止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用人单位一旦违约,则劳 动者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11】。根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是有权利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通常也被 称为劳动者的被迫辞职,而在英美等国家称这种情况为推动解除。这种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并没有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准备,因此用人单位就没 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其他的岗位实践者来顶替已经辞职的劳动者岗位或工作,一 定程度上,这也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这样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 的经济的损失,因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仍旧需要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更好地保证劳动者权益,并有效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因 此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为衡平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劳动者本身就属于劳动关系中 的弱势一方,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和具体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即包括三种解除方式,预告 解除、即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