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方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方法〔新〕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根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条  本方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其根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到达以下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6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
〔三〕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
〔四〕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8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
〔五〕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4年;
〔六〕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七〕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八〕2021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九〕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十〕202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十一〕2024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本方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根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月缴费;选择参加根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月缴费。
本方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  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根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根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15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根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根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方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根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月缴费;%按月缴费;%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参保人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本方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根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根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根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根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