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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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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焦作市土地收购储藏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8-12
【生效日期】202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焦作市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各类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规划条件和收购补偿费用测算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提出土地收购储藏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储藏方案经批准后,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七〕收购补偿。土地补偿费用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按核定的补偿金额、?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交付土地;土地交付后,即纳入储藏管理。
〔九〕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共同向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藏按照以下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一〕国有非住宅土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按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协商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按不超过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评估价协商确定。
〔二〕国有住宅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纳入储藏。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变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协商进行补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老城区外迁企业土地,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六〕依法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土地,按照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补偿。
〔七〕以置换方式进行储藏的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八〕集体土地征收储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商定土地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二〕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储藏土地管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藏机构统一负责储藏土地的管护。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管护方式,并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藏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六条 储藏土地临时利用可以采取依法出租、作价入股、联营、抵押融资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