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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实施许可申
请的受理、审查和确定安检机构的特别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全部权或合法运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依据申请不怜悯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确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遵照职责分工刚好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展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对申请人进展审查后应当遵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确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确定。
第十五条 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别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别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接着从事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确定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标准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承受托付严格遵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并刚好向托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畅供应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信息精确、刚好、牢靠。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展计量检定并遵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要求定期参与检验实力比对试验。 其次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档案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展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其次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效劳水平。 其次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承受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监视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人注册等有关根本状况 二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业务开展状况以及收费状况 三在用设备的运用状况和计量器具检定状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状况 五其他遵纪遵守法律状况。
其次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活动中发觉普遍性质量平安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四条 安检机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其次十五条 安检机构独立承受托付、开展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