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
规章
1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3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
究规定
交通部
4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8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1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1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外经贸部
12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部
13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省政府
三、行政审批(共10项)
行政许可
1、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含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道路运输经营(旅客、货运、危险货物)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