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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担保条款”的效力
“担保条款”的效力
马美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不同理解亲密相关。
从文义说明的角度动身,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原委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好像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说明的角度动身,主见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说明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视。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说明,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当责任的担保。loCAlHosT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旧有效,担保人仍须担当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